全球金融海嘯讓我們經歷許多過去無法想像的事,南山人壽的股 權出售就是一個例子。一個曾經連續六年獲選為最值得推薦,而 且2007年還賺127億元的壽險公司,竟然會成為AIG亟欲脫手的對 象。本案引發的社會關注程度實屬空前,從博智與中策的中資疑 雲、業務員公積金到經營能力等,無一不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也 為此付出頗高的成本。但繳了昂貴學費後,我們到底在這個案子 學到什麼?
第一是保戶權益應有更完全的保障機制。就法律層來說,保險契 約是由保戶與保險公司簽訂,並不是與股東簽訂,即使博智南山 獲准取得南山股權,在法律上,這個交易對保戶契約上的權益完 全沒有任何影響。話雖如此,但實務上,屬於資訊弱勢的保戶, 受到媒體或外界資訊影響,所受到的衝擊確實不小。而且在法律 上,保戶不像小股東對於併購案有提異議的權利,如果保戶無法 接受經營權改變的結果,似乎只有解約一途。
但必須承認的是解約畢竟是最差的選擇,面對日益頻繁的購併與 股權移轉,未來可以研議對異議保戶,提供解約以外的選擇可能 ,例如協助移轉契約於其他同業或是其他補償機制等。
第二是應儘速制訂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規範。我國保險業長期以 來只有對負責人(董監事及經理人)訂有資格條件限制,但對誰 可以擔任保險公司大股東的相關規範則付之闕如。我國銀行法、 金控公司法,以及國外許多保險先進國家對大股東適格性都有明 確的規範。反觀我國現行保險法並無類似規範。
目前金管會已參照銀行法及金控法精神,修訂保險法第139條之1 與之2。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此時機修法難免讓外界產生有針對個 案而來的觀感,畢竟修法是長遠大計,應考慮的整體市場及監理 一致性,應儘量避免因案設事自縛手腳。
第三是監理標準要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則。曾有人主張應該「從嚴 」審查本案,我對這個說法感到擔憂。訂定一個明確公平的保險 監理準則,這是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揭櫫的基本監理 目標之一。如果一個制度或規定,允許執法者可以依個人喜好與 社會氛圍而寬嚴不一,這將是很危險的,而且也不符市場監理的 基本原則。
因此在保險監理上,僅有「依法審慎監理」而沒有「從寬」或「 從嚴」審查的裁量空間才是。尤其對並不了解我國的外國投資人 而言,若感覺我們的審查標準會隨執法者好惡或社會氣氛而變化 時,對我們並不是好事。
第四是負責人專業條件與大股東資格應有所區別。
本案有許多人質疑沒有經營保險經驗如何投資保險業?以目前我 國保險公司股東結構來說,包括建設公司、生命事業與流通業等 都是台灣保險業常見的重要大股東,似乎也沒有引起太多的討論 。
與公司治理密切相關的代理理論(agencytheory)基本假設就是 「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大股東通常是有錢但不見得有足夠經 營專業的人,因此委任具經營知識的人組成董事會,負責監督具 經營專業的經理人。
就保險經營而言,對出資股東主要審查的應該是投資目的與資金 能力,當然有保險專業將更有能力監督負責人是好事,卻不會是 一個必要條件。此外,若今天限制僅有保險專業背景才可以投資 保險業,哪天需要解決問題保險業問題時,是否又要改變規則?
第五,除了期待大股東正直,大眾更期待健全的監理制度。金融 保險業經營涉及社會大眾的利益甚鉅,世界各國無不採取高度監 理方式管理。保險業大股東的誠信監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 我們是否擁有健全完備的監理制度。
如果我們有一個完善的監理機制,但「中資」或是「禿鷹」還是 目前社會大眾憂心的問題時,可能反映部分人對保險監理依舊有 信心問題。因此社會大眾除了希望金管會能為保險業大股東的正 直嚴格把關外,只要我們有一個健全的保險監理制度,即使心術 不正的大股東也無計可施時,社會大眾又何懼之有?
【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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